2023-03-22 13:58:24學裝修>
裝修合同的訴訟管轄的法律規定有,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則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何合理解決裝飾裝修糾紛也是我國司法所面臨的問題,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糾紛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仍然存在爭議,該爭議的解決關系到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和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筆者試圖通過本文探討一下我國裝飾裝修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269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69條規定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這一規定則說明了這兩種合同之間具有相通性。可以說,建設工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但對具體裝飾裝修糾紛而言,是適用承攬合同法律關系解決,還是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解決,對當事人利益有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對裝飾裝修承接人的資質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攬合同法律法規對承攬人無資質要求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資質有強制要求,承包人有無資質關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資質都有強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不同。承攬合同無效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不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主要還是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關承攬法律、法規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規定而司法解釋對未經驗收接受裝飾裝修成果的后果推定為驗收合格。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竣工日期有爭議的處理不同。法律對承攬合同竣工日期爭議的處理沒有特別規定而建設工程合同則依據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規定處理。
5、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另,建設工程款可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承攬合同款則不然。
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是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的范疇,還是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其實這個問題早已有定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某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2001]89號)第八條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
以上法規、司法解釋規定都把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界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疇,從應然性而言,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但從實然性而言,筆者認為,不應把所有的裝飾裝修糾紛都適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這樣不利于鼓勵交易,繁榮經濟,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情況比較復雜,小到僅僅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大到幾萬平方米的全面裝飾裝修。如果僅僅鋪設家居地磚、粉刷家居墻體都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承攬人都需要施工資質,若遇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依據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將無資質施工界定為無效合同,筆者認為這樣極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公正保護。
那么,何種裝飾裝修糾紛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何種裝飾裝修糾紛適用承攬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筆者認為應依據建設部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來界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條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筆者認為裝飾裝修工程合同中(無論住宅裝飾裝修,還是商業裝飾裝修)若涉及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該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來調整裝飾裝修工程合同若未涉及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則該裝飾裝修糾紛應適用承攬合同法律規范來調整。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使裝飾裝修合同無效的,但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也能請求發包單位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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